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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赔偿制度

发布者:admin    来源:湖南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中心    发布时间:2016年11月13日

  实验室所有教学设备和器材均系国家财产,为增强师生爱护公物、确保国家财产安全,避免损坏和丢失,以保证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 1.师生进入实验室学习或教学时,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爱护设备,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。

  2.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等事故时,相关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,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,负责填写事故报告,确定事故的性质,评估损失程度,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。

  3.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,凡属人为事故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
  4、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:

 (1)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 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 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序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
 (4)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;

 (5)对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认识态度好,并积极配合修理者,可适当减轻经济赔偿。

  5、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
  6、所收赔偿费用来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。

  7、未尽事项参照《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
上一条: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

下一条: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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